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成立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合作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展规划处时间:2017-02-07浏览:14

皖教高〔20171

各普通本科高校:

为全面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贯彻落实《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皖政〔2016115号)精神,切实建设一流专业,培养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业评估文件的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决定成立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合作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受省教育厅委托,专业合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建设及评估、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合作委员会由33个专业类委员会构成,每个专业类委员会由一所高校牵头作为常任主任委员单位,秘书处设在常任主任委员高校。各专业合作委员会根据所在专业委员会涵盖专业情况,自主设置各分专业类合作委员会。各专业合作委员会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评估通用性指标体系(附件2),制定各专业(大类或二级类)评估指标体系。

二、各专业类合作委员会要建立专家库制度。专家库要广泛面向行业、企业和省内外高校征集,确保委员会各项工作高水平运行。原则上,专家数据库组成合作委员会成员高校人员、其他高校人员、企业行业人员各占三分之一。专家库名单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各专业类合作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专业合作委员会每年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发布专业评估试点计划以及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等年度工作安排。2017年专业合作委员会工作重点是以布点量大面宽的专业为试点开展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专业合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按照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本科专业评估等各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不低于20%本科专业评估的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我省本科专业评估工作。专业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计划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高校要大力支持和参与专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确保专业评估等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各校本科专业设置实际情况(附件3),凡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自动成为专业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后各高校新增相关专业,对照专业合作委员会二级专业门类代码,自动归入相应合作委员会。各常任主任委员高校应列专项经费,纳入本校年度预算,用于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研发、组织及运行和专业合作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等方面的开支。专业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各院校自行承担。

五、各专业合作委员会需在2017331日前将分专业类合作委员会单位名单,以及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秘书处联系人员名单(以上名单要包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子信箱和手机号码)和合作委员会2017年工作计划纸质版报送至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903室,电子版发送至penglu@ahedu.gov.cn

联系人:彭璐,联系电话:62831841

附件1:安徽省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合作委员会名录.xls

附件2:安徽省普通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doc

附件3:安徽省普通本科专业汇总表.xls  

安徽省教育厅

2017123

终审人:晋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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