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开展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 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李正洁时间:2023-06-30浏览:1944

发规〔2023〕7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持续加强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推进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安徽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任务清单及负面清单》等文件精神,学校拟对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2.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4.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7.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8.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9.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10.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11.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积极对照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工作任务,加大落实力度。相关责任部门要大力推进两个省级教育评价改革试点项目实施,完善落实机制,加强对试点项目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评价改革氛围。

2.各二级单位严格对照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自查自纠,凡是与此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填报《 XX部门“十不得、一严禁”自查自纠清单》,纸质版签字盖章后于 20237 6日前报送至发展规划处502室李正洁。

附件:XX部门“十不得、一严禁”自查自纠清单.docx




滁州学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展规划处代章)    

2023630日     


终审人:晋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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